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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两大目标、三个中心、六大基地、五大战略”总体部署,促进全市民营经济产业转型创新发展,推动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3]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3]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2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8%以上,今后力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上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44%以上,今后力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

二、扩大投资领域

(一)扩大投资领域。凡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在铁路、公路、能源、电信等行业,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保障性住房等领域推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营运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探索分行业、分地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投资领域,采取产权转让、增资扩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非公有资本,包括竞争性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层面产权流转、市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以下企业产权流转、市属企业及其各级企业寻求合作的项目、除需保持国有以外的新投资建设项目、市属企业决定新投资建设项目等5个方面。(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按照省市部署,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优化政务服务

(四)建立定期座谈会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五)完善维权投诉机制。制定《宜宾市民营经济权益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严肃查处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吃拿卡要行为,严禁非法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成立市民营企业维权申诉中心,并完善相关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营办)

(六)加强运行统计监测。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及时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民营办)

四、加大财税扶持

(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4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小微民营企业市场开拓、人才引进及培训、管理提升,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考核民营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营办)

(八)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向民营企业倾料。2014年,市本级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不低于总额的50%,以后逐年提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按上限执行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政策。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后,应按实收资本交纳印花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对政府部门涉企收费实行清单管理。对外经贸企业参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融资贷款给予财政补助。将参与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的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贷款额度,作为计算分配市级国库现金存款额度的重要因素。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明确享受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加强融资服务

(十)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做好千户中小微企业筛选和融资培育、对接。力争实现对小微民营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提高自主定价能力,合理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定价。对涉农企业、高科技企业、新兴产业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给予优惠利率支持。优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管理,采取续贷提前审批、设立循环贷款等方式,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缩短民营企业融资链条,整治层层加价行为。严格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及“七不准”、“四分开”等规定,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或“过桥”环节,规范企业融资的抵(质)押登记费、公证费、评估费等收费。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发展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获得信贷服务的保险产品,开展“保险+信贷”合作。(责任单位:宜宾银监分局、人行宜宾中支、市发改委、)

(十一)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金融仓储、典当行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对运营1年以上、业绩明显的,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宜宾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

(十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产品,并给予适当补助。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推进优质中小企业发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园区企业联保中心等。鼓励国有与民营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扩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作用,支持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提高对民营企业担保业务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人行宜宾中支)

六、鼓励创业兴业

(十三)大力引进龙头民营企业。积极引进国内500强、行业排位前50名的龙头民营企业,对龙头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投促局)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从60%降至40%。初创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1年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民营企业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民营企业稳定用工和降低成本创造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在完成聘用合同约定工作任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到小微企业兼职兼薪。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五)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依托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加快建立科技孵化园、大学生创业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完善创业平台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对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按一定方式给予补助。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民营企业发展。通过债权融资引导、科技与专利保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民营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七、支持拓展市场

(十六)鼓励拓展营销网络。支持地方名优产品进入大型商场和超市设立产品专拒。鼓励民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拓展农村市场。支持参加境内外展销和贸易促进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拓展线上营销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十七)鼓励开拓国际市场。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国外资源、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跨国民营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对民营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构建营销网络给予政策支持,为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占领市场打开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自建或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八)为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提供便利。取消一般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检验。支持纺织、家电、食品、农产品等传统优势行业的民营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走出去”。加大对外推荐民营企业的注册工作力度,做好民营企业境外建设所需物资和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服务工作,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对重点民营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推动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宜宾办事处)

(十九)强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加强对新引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促进签约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推荐符合条件的签约项目纳入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开工项目体系。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搭建产业配套合作平台,为民营企业寻求合作伙伴创造条件。推行重大产业项目各级投资促进部门代办制和项目专员制,做好“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投促局)

八、支持做优做强

(二十)强化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创新用地保障方式。对重大推进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市重大推进项目市上配套70%、地方配套30%;市重点支持项目市上配套30%、地方配套70%。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提高土地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价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土地市场,享受其他投资主体平等待遇。民间资本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二十一)加强水、电、气等生产要素供应保障,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强电力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全市直购电试点、留存电量和丰水期富余电量消纳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用气结构,确保天然气留用,从国家层面积极争取迎峰度冬天然气资源量,尽力保障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用天然气需求。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体系建设,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立体交通运输网路。(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物流办、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宜宾电业局)

(二十二)推动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在核心技术、关键领域深化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试验室)等,加强技术改造、加快产品升级换代,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均属支持对象。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的作用,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省创新基金支持。加快企业孵化器建设,培育和发展中小微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

(二十三)加快实施“个转企工程”。支持引导经营能力强、业绩好的个体工商户向生产经营规模化、组织形式企业化方向发展。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含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原则上准予保留原字号或名称。不动产登记部门免予或减半收取相关证件的登记费用,行业管理部门准予延续原许可事项。(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九、引导规范发展

(二十四)加强政治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加大民营企业家政治安排力度,为优秀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搭建平合。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比表彰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民营办)

(二十五)严格政策兑现。加强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具体优惠政策、配套措施等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追究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民营办、市工商联)

各区县(含临港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