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27  来源: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网  浏览次数: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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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产业港、开放港、创新港建设,促进我区产业集聚与创新发展,全力打造西部一流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临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14﹞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开发区招商引资实际情况,设立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设立原则

第二条 依法依规原则。资金的设立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创新思维原则。坚持通过创新打破当前发展的政策瓶颈,用创新思维构建招商政策新体系。

第四条 统筹协调原则。统筹协调好临港开发区发展与国家政策调整的、政策调整与保持政府诚信的关系。

第五条 先行先试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临港开发区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14﹞6号)中 “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的要求,大胆尝试、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新体系。

第六条 分类处置原则。针对现有已竣工项目、开工在建项目、即将开工项目和在谈项目等各类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发展需求,进行分类处置。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通过区管委会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项目符合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三)项目属于区管委会确定的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业、现代商贸物流业等对推动临港经济产业集群具有重大意义的产业项目;

(四)项目对应企业在临港开发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公司所有税收依法在临港开发区缴纳,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五)投资项目按与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条款履约;

(六)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工程质量符合行政许可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使用范围

  第九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区管委会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于引导产业加速投资建设和经营发展。

 

第六章  分类标准

第十条 产业入驻扶持

对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产业入驻扶持,鼓励项目加快建设,具体分类及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0.5亿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可向区管委会申请定额100万元的产业入驻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的产业项目,可向区管委会申请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的产业入驻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5亿元(不含5亿元)的产业项目,可向区管委会申请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的产业入驻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产业项目,可向区管委会申请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7%的产业入驻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产业项目,可向区管委会申请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的产业入驻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以上产业入驻扶持资金,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核准扶持资金金额后,分期拨付给申报企业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在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建设后20个工作日以内,拨付不超过核准资金的50%;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核准资金的剩余部分。对未按投资协议书约定时间完成计划投资建设任务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除外),区管委会将对已经拨付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项目分期建设的,以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测算依据。

对临港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或为临港开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加大扶持力度。

第十一条 技改扶持

设立技改扶持资金,支持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贴息扶持

设立贴息扶持资金,帮助区内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扶持

区内的投资企业可根据项目年度经营情况向区管委会申报生产经营扶持资金,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扶持资金额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当年扶持资金预算设定标准予以相应扶持。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扶持

设立科技创新扶持资金,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场开拓扶持

区内企业参加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省级以上会展活动、贸易活动或者安排企业承办的展会,区管委会根据活动内容和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外贸发展扶持

为促进临港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凡当年外贸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培育扶持

为引导新办工业及商贸物流企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发展一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工业和商贸物流企业,形成一批工业、商贸物流大企业、大集团,促进现代工业、现代商贸物流业科学发展,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以入限补助、跨越补助和增长补助等形式给予扶持。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人才扶持

对入驻临港开发区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扶持,具体政策由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成立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和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区监察审计局、区经贸科技局、区规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项目管理运营中心、区投资促进局(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安排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规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项目运营管理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项目的真实性、土地利用、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区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企业应按照区《财政及国有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范管理,提高资金安排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管理办法》,对具体申报程序、申报资料等细化规定。企业根据《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管理办法》申报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2015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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