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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87号 ),魏宏省长在四川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上强调加快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以及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有效载体,是支撑区域科学发展的新型服务组织,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对我市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园区要充分认识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重要性,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专业化、高水平的孵化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鼓励和支持市内外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全力支持科研院所和高校、行业核心企业和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市自建和联合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加快推进园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工业园区、国家农业园区、省级(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每年在市级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并根据财力逐年增长。

  (一)对新组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按照其孵化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涉及银行贷款的,可向市科技支行申请科技类贷款。市财政局每年在市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专业和特色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新增科学仪器设备、中试设备,按购置费2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实施初创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对孵化器内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给予科技专项经费支持。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带项目来宜宾孵化器内创业的,符合宜宾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支持条件的,按《宜宾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管理办法》给与支持。符合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支持的,优先推荐上报。

  (五)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享受省上补助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专项项目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专项项目补助50万元。

  (六)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除向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奖励政策外,另外一次性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5万元。

  四、鼓励服务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

  积极引进专利代理、技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创意设计、信息网络服务等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共生共长。

  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孵化器及在孵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新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专利的,按市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强化管理

  市科技局要制订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规划,加强行业指导,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切实提高孵化器的孵化水平。要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每2年对各级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评为优秀孵化器的,在安排市级科技项目时给予重点支持,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孵化器资格,不再享受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

  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孵化器建设和发展,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